基本案情:2014年5月份左右,殷某经许某(已判刑)介绍,与别人一同出租办公场合,以口口相传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介绍投资北京某投资公司养殖牦牛项目,吸收存款、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代表北京某投资公司与筹资参与人签订职员劳务合同书、内部职员借贷协议,按约定许某每月向殷某支付月息5%的利息,殷某自行决定支付给筹资参与人的利息,从利息差中获得收益。殷某向筹资参与人郭某某等多人吸收存款共计169万元,筹资参与人实质损失78万余元,殷某获利14万余元。
2021年11月殷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2年8月被逮捕。案发后,殷某退交违法所得3万元,部分筹资参与人对殷某表示谅解。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异议,但觉得殷某应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追诉时效为5年,公安机关立案时距其犯罪之日已超越5年追诉期限,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律师审理: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万元,给筹资参与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78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立案时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并未超越追诉时效,追诉行为一旦已经开始,便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也无须依据新生效的法律规定重新计算追诉期限,本案并未超越追诉期限。法院于2023年6月依法判决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追诉时效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超越追诉时效,一般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规范具备独立的程序价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味着国家已经开始启动司法资源打击犯罪,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作为追诉行为的起点符合国内法律规定。对于已经依法立案追诉且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假如因新生效的刑事实体法律规定减少了被告人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从而致使追诉时效期限改变的,仍应当依法继续审理案件,无须依据新生效的法律规定重新计算追诉期限。这一做法体现了有益于被告人原则在指导追诉时效规则和定罪量刑规则适用上应有些不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