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诉朱××离婚及双方书面赞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案
施××诉朱××离婚及双方书面赞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案中,原告施××与被告朱××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赞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并适用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案中,施××与朱××均赞同使用人工受精方法生育后代,并声明所生子女为亲生子女,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即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赞同借助别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怀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意味着,即使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也不可以改变其法律地位,由于他们仍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在本案中,考虑到儿童最好利益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须以儿童利益为重,尊重儿童的存活和进步权利。因此,假如施××与朱××离婚并且双方都赞同使用人工授精方法生育后代,那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综上所述,施××诉朱××离婚及双方书面赞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案中,施××与朱××因一致赞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并适用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考虑到儿童最好利益原则,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